2026-07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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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 | 关于实施中国—乌兹别克斯坦海关“经认证的经营者”(AEO)互认的公告

简介
*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       告2026年第106号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**关于“经认证的经营者”制度互认的安排》(以下简称《互认安排》)将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一、根据《互认安排》规定,中国海关、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“经认证的经营者”(AEO),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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